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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逻辑基础

辩证法的逻辑基础

杨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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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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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32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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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武金,男,1964年生。贵州天柱人。1986年贵州大学哲学系本科毕业。199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200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2001—200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做逻辑学博士后研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逻辑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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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 弗协调逻辑与辩证逻辑
虽然黑格尔的辩证法不能形式化是个事实,但当今许多作者仍然用“辩证逻辑”这个术语去命名那些有意图地形式化黑格尔、马克思及其追随者的辩证言论的逻辑。本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辩证逻辑”这个概念的。我们不定义这个概念,只是提出使这个概念更清晰的一些观点。卢特列和梅尔在《辩证逻辑、经典逻辑。和世界的协调性》一文中,给出了一个关于命题逻辑是辩证的必要条件,即必须在分离规则、简单不协调性(对于某个A,包含A和A作为命题)和并非不足道性(并非每个公式都是定理)下封闭。马可尼在《辩证法的形式化》一文中说:“……也许任何用逻辑的术语来考虑黑格尔言论的意图,都将有一个关于不协调形式系统理论的必要部分。”沃尔夫和科斯塔在《辩证逻辑研究Ⅰ》一文中认为,辩证逻辑和弗协调逻辑是交叉的,但不完全相同,同时我们认为他们都是正确的。
  第一节 弗协调逻辑为哲学辩证法提供基础逻辑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矛盾律一直是人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原则。在经典逻辑中,协调性即不矛盾性是一个逻辑系统的根本元定理。在经典逻辑中,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A和非A不能都真,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也不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A和非A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不能同时都是真的,也不能同时都是假的。遵守矛盾律的结果使人们形成了“非此即彼”的精确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对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和明确性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将它固定化、片面化,在现实生活和科学研究中就会出现许多问题。
  恩格斯曾经举例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并且可以肯定地说某种动物存在还是不存在;但是在进行较精确的研究时,我们就发现这有时是极其复杂的事情。这一点法学家们知道得很清楚,他们绞尽脑汁去发现一条判定在子宫内杀死胎儿是否算是谋杀的合理界限,结果总是徒劳。同样,要确定死的时刻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生理学证明,死并不是突然的、一瞬间的事情,而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恩格斯说的实际上是关于模糊性的问题。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客观事物本来就没有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着不精确的含糊性概念。例如,当我们说,“某某还是个年轻人”,这里的“年轻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究竟多大岁数到多大岁数算是年轻人,人们通常只有一个大致的范围,并没有确定的界限。当我们说,“某某开的是一辆红色轿车”,这里的“红色轿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某某开的到底是一辆深红色的轿车,还是一辆浅红色的轿车,不确定。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人们关于“秃”还是“不秃”的含糊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