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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

隋唐史

岑仲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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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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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16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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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仲勉(1885—1961年) 现代著名历史学家。毕生致力于史学研究,在先秦史、隋唐史、中外交通史、民族史、史地学等方面有较高的造诣,主张西周封建说。著有《元和姓撰四校记》、《西周社会制度问题》、《隋唐史》、《突厥集史》、《黄河变迁史》、《岑仲勉学术论文集》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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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书由岑仲勉先生编纂,他的历史学是中国近代以来、在新旧交替而又急剧变革的这一特定时代下产生的,本书分为上下两册,主要讲述了隋史和唐史两个方面,详尽地讨论了隋唐时期发生的历史事件或历代人物,集中反映了岑先生数十年中读唐史的心得,在隋唐史通论上亦常发前人之未发。本书语言通俗,见解深邃,把隋唐时期的重大问题一个个如剥笋抽丝般给你陈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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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    史

  第一节  隋杨之先世及其统一

  经济情势较稳固,即造成统一较有利之条件,而统一之形成,又可以发展经济。因之分裂时期之长短,与经济破坏之大小密切相关。

  由十六国并为南北朝,又由东魏、北齐而合为北周,北方诸民族早融会于鲜卑帜下,加以魏孝文帝力求汉化,异族之歧见渐泯,百姓苦兵革已二百余年,想望太平甚切,南北之统一,业成为必然性。但统一事业落于隋杨之手,则是偶然性。

  杨坚自称汉太尉震之十四世孙。震八世孙,燕北平太守铉。铉子元寿,魏初为武川镇(今内蒙武川县)司马,因家于神武树颓焉(即朔州神武郡殊颓县,今山西寿阳县北境。《廿二史劄记》一五谓元寿家于武川,误)。坚父忠,西魏恭帝初,赐姓普六如氏,北周时封随国公,官至泾州总管,娶吕氏,生坚。坚娶独孤信第七女(后号文献后),生五子,勇、广、俊、秀、谅。

  独孤氏出自鲜卑。鲜卑或云东胡种。缪凤林因谓文献后为汉胡之混合种(母崔氏),炀帝为汉人与混合种之后裔。此种断定,其意向实注重在“北方之汉族,因与杂种混合,再造其新生命”之推论,因名隋、唐两代为“汉胡混合之北统”。但对于手创统一事业之杨坚,并未觅出混合种的凭据,仍是立论不完。如果吾人能向上古追寻汉族的起源(春秋时晋有狄,燕有山戎,王畿有伊雒之戎,例不胜举),则杨、李之为混合,譬诸沧海一粟而已。

  坚承袭家荫,无赫赫勋绩,其得篡周立隋,实以受遗辅政为一大枢纽。周武帝功业方隆,平齐之后,正将饮马江南,乃不半年而殂折。嗣子宣帝,立未二岁而卒。初膺疾时,坚以后父奉诏入侍,于大象二年(五八○)五月,与刘昉、郑译等合谋,矫制令坚受遗辅政。静帝年仅八岁,完全为所播弄,登位之后,即晋坚为假黄钺、左大丞相,百官总己以听。同年九月,丞相去左右之号,坚为大丞相。外镇如相州尉迟迥、申州李慧、荥州宇文胄、青州尉迟勤、郧州司马消难、益州王谦等,虽后先发难,然以缺乏联络及计划,不久即被平定。周之宗室,则毕王贤(六月)、赵王招、越王盛(七月)、陈王纯(十月)、代王达、滕王逌(十二月)均以谋执政之罪名而被诛(除毕王系明帝子外,余五王均文帝之子)赵国在洺州,越在丰州,陈在齐州,代在潞州,滕在荆州,五王均以大象元年五月之国。二年五月廿四日静帝即位,到六月四日,便假赵王招嫁女突厥为名,召五王回京。。随于大定元年(五八一)二月篡位,自其受遗诏起计,不出一年,便移周祚,得国之易,无有如杨坚者。

  坚以父忠封随国公,因改朝号曰随,又恶“随”字带“走”,故去走为隋。清代金石家见初唐石刻常作“随”,遂疑旧说之误。近年石刻大出,则隋石刻无不作“隋”。往日新朝,往往反胜朝之所为,初唐间作“随”,实因此之故。然初唐以后,又作隋者多,作“随”者甚少,苟非杨坚先曾改定,则无以解此等异同之迹也。

  第二节  改地方三级制为变通的两级制——中央集权之中心工作

  秦始皇废封建,设郡四十,以郡统县,是为两级制。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以察郡国,秩不过六百石。其后议者谓以卑临尊,轻重不相准,故汉成帝时遂更为牧,秩二千石,则尝一变矣。始时州牧奏劾二千石长吏者,皆下三公,遣吏验实,然后退黜。及光武即位,不复委任三府,故权在州牧,废置自由,则又一变矣。其始以六条诏察,过是者罢免,其后又兴赋政、治民之举,则又一变也。始则传车周流,后乃更改为重镇,争据土地,则又一变也。愈变愈重,至于东汉之末,方镇之形已成,而刘焉建论,犹请重其权任,郡守之权,悉归牧镇而不知朝廷,袁绍、董卓首乱而争权,苏峻、桓温效尤而跋扈,自晋至陈,擅伐之际,多由于此。”(元朱礼《汉唐事笺》四)方镇之祸,至唐而臻于极点。

  “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民),皆取旧壤之名,侨立州县。”(《隋书》二四)盖“司、冀、雝、梁、青、并、兖、豫、幽、平诸州一时沦没,遗民南渡,并侨置牧司,非旧土也。”(《宋书》三五《州郡志》)近世欧人殖民地之New York,New Antwerp,New Brunswick等称,实同斯义。我国上古之“地理层化”,一部分亦因此而产生。始不过安置难民,后乃假为夸大,南北东西,相承一辙,“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宋书》一一《律志》序)阎若璩云:“据《魏志》,朔州陷后,寄治并州界,领大安、广宁、神武、太平、附化五郡。阎若璩考之,则所谓朔州洎大安、广宁、神武、太平四郡,皆在今寿阳县境,东西距只一百三十里,南北百五十里,而所容若此,其侨置夸诞,大可笑云。”(《尚书古文疏证》六下)今试就《魏书?地形志》专论之,既有汾、营、青矣,复有南汾、南营、南青以骈之;既有兖、徐、豫矣,复有西兖、南兖、东徐、北徐、东豫、北豫以参之,州名之易混也。各州所辖之郡名,重见叠出,淆惑观听,莫斯为甚。南营五郡,全与营同;汾州四郡,同于南汾者三,犹是楚州也;而称沛郡者二,犹是南广也;而称襄城者二,犹是南郢也;而称永安者二。新蔡凡八,尚有东新蔡;汝南、襄城各七,尚有西汝南;陈留、沛各六,前者有北陈留、南陈留,后者有北沛、西沛,郡名之易混也。沙州二郡二县,湘州三郡三县,显州四郡四县,南朔、北江皆六郡六县。双头郡县中,有二郡共一县者,更有设郡无县者。平均每郡不足三县,三县者占全郡数百分之五十五有奇,领两县以下者几及半数,郡制之破碎支离,无有若是之甚者。又如梁天监郡三百五十,县千二十二;北齐天保郡一百六十,县三百六十五;周大象郡五百八,县一千一百二十四,每郡平均亦不及三县。陈州四十二,郡一百九;大象州二百一十一,郡五百八,每州平均不及三郡。天保州九十七,郡一百六十,且不足两郡(以上各数,均见《隋书?地理志》)。分划细碎,不适合于当日社会之实况,诚王应麟所谓地转狭而州益多者矣。

  天保七年十一月诏:“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因省州三,郡一百五十三,县五百八十九,(《北齐书》四)是开精简之先河。隋文受禅,杨尚希上表云:“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寮以众,资费日多,史卒又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二,动须数万,如何可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张之义,瑟无胶柱之理。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隋书》四六《尚希传》)帝览而善之,遂于开皇三年十二月,废诸郡五百余,扫六百余年州郡县三级之制,以州刺史治民,名则因循,事同郡守,是为郡县制一大变革。

  寻以户口滋增,重行析置,计开皇、仁寿间原北朝域内增州五十六,废州十三,两者相比,尚赢四十三,合诸平陈后所置五十七州(废玉、洭、韶三州不计),共数三百。刘炫所谓“今州三百”,(《隋书》七五《炫传》)其总允符。迨大业三年,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益事并省,名虽同于隋前之郡,实则无异开皇之州。而以郡统县,表面又略类乎秦制。总计当日存郡百九十,三分省一;县一千二百五十五,平均每郡领六县以上,其辖境视文帝时扩大,是为隋代之第二次改革。

  《隋书?地理志》九州郡县分配数目表

  州别领郡数领县数平均每郡领县数*

  扬四四二六九六

  梁三四二二三六

  冀三一二二一七

  雍二八一四六五

  荆二二一二二五

  豫一六一三九八

  兖六五七九

  徐五四○八

  青四三六九

  合计一九○一二五三七

  *作者计算时只取整数。

  说明:《地理志》云,“郡一百九十,县一千二百五十五”,上表只得一千二百五十三县,比志少二数。又隋世并非行九州之制,修史者泥于《禹贡》九州,遂将各郡强行分配,以致背于现实,读隋史者应毋泥视之。

  刘秩云:“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通典》一七)又“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隋书》二八,开皇三年)至十五年,并罢州县乡官。(同上)换言之,“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县无复辟署矣。”(《通典》一四)此又隋代中央集权之施于用人者。

  官制为政治运用之工具,兹并类及之。

  北周官制复古,名不尽传。隋废周之六官,制名多依前代之法。政权揽于尚书省,置令及左、右仆射各一人,总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事,每曹设尚书一人,合左、右仆射,是为八座。次于仆射者为门下省(即秦、汉之侍中)之纳言(二人),内史省(汉为中书,周改内史)之令(二人)。开皇三年,改度支为民(非户)部,都官为刑部。

  开皇三年,制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十五年十二月,诏文、武官以四考交代。

  官阶凡九品,品各有正、从,禄给皆以春秋二季,京官、外官各不同。

  京官:凡食封官不判事,及九品皆不给禄,余分为十六级:

  1.以百石为差者七级。正一品九百至正四品三百石。

  2.以五十石为差者四级。从四品二百五十至正六品一百石。

  3.以十石为差者五级。从六品九十至从八品五十石。

  外官:唯刺史、二佐(长史、司马)及县令给禄,依当州、当县户数为九等之差。

  官等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刺史四〇石六二〇五八〇五四〇五〇〇四六〇四二〇三八〇三四〇三〇〇

  县令一〇石一四〇一三〇一二〇一一〇—〇〇九〇八〇七〇六〇

  京官、外官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钱以给公用,惟禁出举收利。